体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体育学院学生勤奋学习,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认真做好我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评定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国家奖助学金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中特别优秀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个人申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
三、量化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评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体育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此项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顾问、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任成员,根据各班级实际情况执行,学生参与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数的20%。职责是将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到各年级、各班级,统筹评定时间安排,审定上报名单等。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任成员,具体负责本年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对班级推荐对象进行初步评审及排序,并按评定名额形成年级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结合体育学院实际情况,国家奖学金1名为大四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9名大二年级各班级1名;大三年级各班级2名,大四年级3名。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根据各班级实际情况执行,学生参与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数的20%,独立开展推荐工作,按照给定名额民主确立推荐名单。
第三章 评定范围、奖励或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范围为我院在校大四年级的全日制学生,毕业不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国家爱励志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学生,毕业生不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范围为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毕业生原则上不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资助标准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资助等级。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具体规定参照《重庆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和班级的活动,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大四年级学生。
7.无家庭经济情况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具体规定参照《重庆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和班级的活动,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大二及以上年级。
7.必须是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不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特困生除外。
第五章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民主评议与量化计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人选。国家助学金,采取民主评议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等级及人选。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量化计分办法以学校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办法为依据,原则上按照综合测评排序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为基础,并根据曾获得奖助学金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各年级、班级对拟定人选进行民主评议后推荐到年级和学院。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凡有意愿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班级推荐小组副申请人按照评定范围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班级推荐。班级推荐小组,按照评定办法确定和拟定人选,公示后报年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4.年级初审。年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的拟定人选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5.院内审核确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听取年级初审汇报,审核推荐人选,确定上报人选,公示后上报学校。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上报学校后取消其资格、待遇,并收回资金及证书。
1.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生管理规定,收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3.生活皮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4.不思进取,不努力学习,无故旷课或夜不归宿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体育学院要对获奖学生的事迹宣传,同时对获奖励或资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体育学院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