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市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班级实际情况执行,学生参与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
第七条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不再需要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第八条认定标准以学院所在地当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开学后第二周左右启动,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院每年在新生入学前,向新生提供《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该表,仅需申请人书面承诺真实性即可。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再次提交《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对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书面材料,以及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公示3天后将复核名单报学院进行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内家庭经济困难候选对象,报学院审核;
3.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予以关注。
(三)学院审核
学院要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再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困难学生确认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四章信息建档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10月1日前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班级要及时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学院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书面申请和承诺凡是弄虚作假者,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二)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不再需要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要求写明父母姓名和联系电话,方便核实和联系父母,了解详细情况;
(三)各班级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外,可适当参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四)属于建卡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低保家庭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名单可不予公示;
(五)除符合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上一学年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拒绝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取得认定资格后,受助金额不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个人日常消费高于其家庭收入的;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六)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七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各班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附则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文件要求,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学院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