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含硕士专业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学位论文作假,对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得学位人员、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组负责受理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初审结果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组负责组织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论文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可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通知被检举人接受质询。调查小组向学位评定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三)学位评定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仲裁并签署意见,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培养单位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组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因学生学位论文作假,学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对培养单位及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